原被告借貸虛假訴訟法院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原被告借貸虛假訴訟法院怎麼處理?

虛假訴訟嚴重的觸犯了《刑法》,法院會給當事人判刑。

虛假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涉及民間借貸中的虛假訴訟一般表現為:一原被告之間的欺詐行為;二原、被告串通的意在非法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欺詐行為,即原、被告雙方對借據無異議的“手拉手”訴訟。

針對第一種即原被告之間的欺詐行為,由於原被告之間的“欺詐”不同於“以欺詐的方式訂立合同”,此種合同被撤銷是因為合同簽訂時有瑕疵,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乘人之危、脅迫等事由使得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合同。而訴訟欺詐中的合同是“虛擬”的,原被告未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所以不按照可撤銷合同處理,而是按合同不成立處理。對於原告針對被告所實施的欺詐行為,因為原被告未就合同達成一致,涉及到的合同不成立;對於原、被告針對合同外第三人的欺詐,屬於“惡意串通”,其涉及到合同無效。

如果雙方當事人相互勾結,利用虛假證據進行訴訟,那麼法官則無法通過證據質詢程序正確認識案件,只能在虛假證據的基礎上做出錯誤裁判。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虛假證據起訴或在訴訟中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與司法機關相比有很大不足,往往也會使法官採信虛假證據,造成錯誤裁判,由此帶來的社會危害無疑比刑事訴訟程序立法者認可的風險要大的多。所以,民事虛假訴訟行為造成的危害達到一定程度時,應當以犯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

用來約束借貸雙方的主要是欠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不少民間借貸案件證據方面都較為薄弱。

因此,在出現矛盾糾紛訴至法院時,薄弱的證據導致事實難以認定。更為重要的是薄弱單一的證據可能導致出現虛假訴訟。如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了多分得財產,與第三人串通,偽造自己作為債務人與第三人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負擔;在涉及企業的民事訴訟中,企業採取虛構債務的方式達到轉移財產的非法目的,或是經營不善,通過虛構外債來實現破產清算等。

所以如果是要發起一個訴訟案件,那麼必須是有相關的事實證據,而且案件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事情,不能夠發起虛假訴訟的案件。如果是發起虛假訴訟,一方面是損害了當事人權益,這個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另一方面是對國家有關資源的浪費,也是對法律的蔑視,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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