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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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申請撤訴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需要下達准予撤訴裁定書。如果不符合規定,法院應當向原告口頭答覆不準予撤訴,並將告知的內容計入筆錄存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説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

三、原告申請撤訴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在提起民事訴訟後,並不是原告申請撤訴,法院就一定會撤訴,具體如何處理法院肯定會明確告知當事人的,如果法院裁定撤訴,收費需要原告自行承擔,而且撤訴會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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