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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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一、死緩限制減刑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減刑決定,應當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第八條 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的其他事項,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死緩限制減刑執行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並結合實際對照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不同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判罰結果是不一樣的,另外不同犯罪後果也導致不同的判罰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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