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暫緩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暫緩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
4)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二、暫緩執行的特點
(一)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
(二)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
(三)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
(四)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
(五)待法定事由消失後應立即恢復執行。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2)告誡。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瞭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儘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説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行政強制措施暫緩執行不等於不執行了,可能就是因為當時發生了某些不可控制的事由,等這個事由消失之後,行政機關機關還是可以繼續恢復強制執行措施的。比如行政機關準備強制拆遷的,可是最起碼要等到行政相對人全部搬出來之後,才能着手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