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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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的行為,可以由公民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這都是可以被定罪的情況。

二、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和非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本罪與戰時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罪的界限。兩者在客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別是:一是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所有公民和組織;後者主體是承擔軍事生產任務和戰時具有生產能力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二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擁有國家徵用物資而拒不提供的;後者是拒絕或者故意不按期交付生產的軍用貨物的。

(二)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兩者存在着根本的區別:

1、軍徵用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的,或者由遇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作出,無論由誰作出,都給予相應補償;而掠奪戰爭地區無辜居民財物罪中的掠奪行為則是現役軍人私自進行的搶劫、掠奪行為。

2、軍事徵用的目的是為了國家的軍事利益;而掠奪戰爭地區無辜居民的目的則是為了將他人財物據為已有。

3、軍事徵用的對象既可以是財物等各種各樣的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而掠奪戰爭地區無辜居民的行為對象則一般僅限於動產。

4、軍事徵用既可以發生在戰場上或其他軍事行動地區,也可以發生在後方非軍事行動地區;而掠奪戰爭地區無辜居民,行為則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的行為一旦發生,當事人將會視為是構成了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於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以及國家的安寧,都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對於這種行為,我國的《刑法》中明確規定了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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