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家屬開庭前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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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家屬開庭前準備什麼

被告家屬開庭前準備什麼?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並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於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説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二、開庭的程序

(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羣眾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敍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被告家屬在開庭前需要準備證據和相關的答辯資料,只有準備證據充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在法庭答辯的過程中才有勝訴的可能性,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求存在爭議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法庭會對證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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