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開庭前的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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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開庭前的準備什麼材料?

一、原告開庭前的準備什麼材料

第一,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第二,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第三,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且攜帶身份證;

第四,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第五,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審理,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缺席判決

二、如果開庭原告不到場會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應當在出現無法出庭事由法院確定的開庭日前向審理案件的法庭申請延期開庭。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立案多久開庭

立案以後要經歷一下幾個步驟就可以開庭。

1、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這個階段需要25日。

2、組成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這個階段需要3日。

3、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這個階段需要1日。

4、通知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開庭要在3日前。綜上,從立案到開庭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如果在開庭的時候原告沒辦法到場那麼這個時候是可以申請延期開庭處理的,其次就是如果不到場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行。如果沒有按時到場或者是沒有正常的理由拒不出席的這個時候沒有經過法院的允許是可以當做撤訴處理,按照缺席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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