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四要素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四要素是什麼?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四要素是什麼?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四要素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本罪為必要的共犯。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説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為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條件是要根據具體的人數、行動時間以及具體的行為活動內容認定的,如果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能會面臨嚴重的處罰。如果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一定要及時保留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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