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罪數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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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罪數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罪數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説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

二、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肯定是多人犯罪,但是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也不是所有參加者都會被判刑,比如受他人脅迫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實際上在案件中也沒有起到任何實質性作用的,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首要分子跟積極參加者的量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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