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主從犯之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有,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特殊規定是隻追究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基礎上,還應當區分主從犯,然後再對被告人進行量刑,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主從犯之分嗎

第一,從法律規定上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當區分主從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要求的聚眾即糾集多人,即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但根據刑法應有謙抑性原則,並不是所有參加聚眾鬥毆的人都構成犯罪,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區分共同犯罪主從犯,無疑違反刑法總則的效力規定。

第二,從刑法理論上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當區分主從犯。,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二個不同的概念,有各自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同樣從犯與積極參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在主從犯與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系不同概念的情況下,同時適用沒有衝突也不存在對應關係。不能將首要分子與主犯混為一談,將積極參加者與從犯混為一談,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態度、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作用等因素對被告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劃分主從犯更有利於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劃分主從犯更有利於法律適用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如果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則會造成量刑失衡。

對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基礎上,上,如果共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有大小、主次之別的,則要區分主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另外,不是所有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都有主從犯,具體要結合實際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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