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大概拘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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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大概拘留幾天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大概拘留幾天

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刑事拘留,按照規定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認定詳情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這兩種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動機都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個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觀方面都是聚眾進行,包括有時使用暴力手段進行擾亂。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發生地點與侵犯對象範圍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後者發生在機關、企業、醫療、科研單位或學校,侵犯的是機關、單位的秩序。

區分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構成本罪,要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且行為人必須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項,情節較輕,或者屬於一般參與者,則屬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構成本罪。

對於犯罪嫌疑分子的公安機關人員有權利進行拘留,而拘留的時長最長是不能夠超過37天,在此期間內,公安機關需要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而對於聚眾擾亂社會公共場所秩序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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