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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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江蘇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江蘇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條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於後者,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存款用於賬外經營活動;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户範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為客户多頭開立賬户;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其中第1項將賬外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時才構成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後幾項行為行政法規中也沒有被規定為犯罪,不宜作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構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能夠構成本罪。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立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由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事實後果,以及犯罪行為來進行合法調查處理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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