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共同犯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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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共同犯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共同犯罪當中要求至少是兩人以上有預謀的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行,但在具體進行處罰的時候,卻需要結合各個罪犯實際起的作用,確定了相應的身份再進行處罰。那對於詐騙案共同犯罪的量刑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案共同犯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二、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等。本案中,羅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間有借款的口頭約定,還有支付本息的行為,雖然還不起借款,但其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並非詐騙。那麼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在表現形式上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判斷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在對詐騙案共同犯罪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需要先區分一下各個罪犯的身份,其中對主犯的處罰肯定是要比較中的,如果被認定屬於從犯、脅從犯的話,則就會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訴訟過程中,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而要是對詐騙案共同犯罪的量刑不服的話,也可以及時的提起上訴,這也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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