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電信詐騙中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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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故意地實施了電信詐騙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電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怎樣認定電信詐騙中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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