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撞到車逃逸第二天自首可以減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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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撞到車逃逸第二天自首可以減輕處理嗎?

肇事撞到車逃逸第二天自首可以減輕處理嗎?

可以減輕處理,但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只要在主觀上為了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離開事故現場的,均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第二天自首不影響本罪成立,只能説明犯罪嫌疑人有悔過情節,在審判時可以酌情減免一定的處罰。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條件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有以上肇事後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後,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還需要追究駕駛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逃逸行為如果存在自首情節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減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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