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累犯的類型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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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累犯的類型有哪一些?

有一些罪犯在經歷過一次處罰之後,重回社會之後,會重新做人從此不再這樣好好做人,又有一些會因為各種原因而再次被處罰,在哪些不清楚的情況下會受到行政處罰累犯,又可能是因為些什麼,做哪一些行為的時候會觸及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刑法中累犯是指什麼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五年之內又故意犯罪的,但是過失犯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於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二、累犯會被加重處罰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②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小編在上文中也有提到這一些,這樣的情況下有關累犯的所需大致就是這些,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一樣,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行政處罰累犯的一些具體事項在前文有基本的解釋,到底哪一些行為會造成這樣的條件呢。在穩定社會的安全下的這一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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