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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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2021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處罰種類,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法》對於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託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佈。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處罰行為來進行辦理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基於行政違法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來起訴處理,並要求基於實際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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