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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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特徵有哪些?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特徵有哪些?

1、主體限於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3、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脱逃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解釋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脱逃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脱逃,構成犯罪的,在押人員脱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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