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既遂嚴重嗎?
一、 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既遂嚴重嗎?
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既遂是非常嚴重的,根據《刑法》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罪的主體一般是屬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導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為,具體的量刑應當基於是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脱逃後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嚴重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