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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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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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構成要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客觀方面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脱逃,具體表現有:

(1)未盡職守;

(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

(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

(5)其他失職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所謂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脱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例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採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跡象,不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於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脱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能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論處。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屬於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

主體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監獄、看守所、勞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

主觀方面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於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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