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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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教唆未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二者所屬範疇和性質根本不同

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範疇,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與被教唆者之間形成了共犯關係,未遂教唆本身則是此共犯關係中的一種未完成形態,除此之外,還存在預備教唆、中止教唆兩種未完成形態;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種單獨的犯罪,它雖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態,但這裏僅指這一單獨犯罪本身。因此,不應將共犯中的一種形態與另一種單獨犯罪混為一談。

2、二者的構成特徵不盡相同

二者雖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觀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觀上具有教唆的行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還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教唆未遂則僅要求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

3、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屬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於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為條件,它本身的屬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屬性所決定,因此,它具有從屬性。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徵所決定,其犯罪性與刑罰性都不依附於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僅具有獨立性。

二、犯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2、“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這兩者的法律概念不同,未遂犯罪也是犯罪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對比既遂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未遂犯罪的行為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由於客觀的原因導致犯罪沒有完成,因此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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