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書要跟本人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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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書要跟本人簽名嗎?

一、逮捕書要跟本人簽名嗎?

1、逮捕書上一般需要有被逮捕者的簽名、或者指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琮》

第一百三十九條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3、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請求被檢察院批准後,公安機關可以帶着逮捕證,執行逮捕。被逮捕者一般會被責令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公安機關若是發現公民不應被逮捕,則需要在獲得批准後,製作釋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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