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評估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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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評估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一、假釋評估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假釋評估意見的內容有:

1、居所(居住地、户籍地)。

2、生活來源。

3、家庭和社會關係。

4、一貫表現。

5、犯罪行為的後果、影響。

6、居住地村(居)委會的意見。

7、被害人意見。

8、家庭幫教條件。

9、擬禁止事項。

二、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於犯貪污罪、受賄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其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

(2)對判處拘役和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4)對於因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因其被終身監禁,故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假釋的具體規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顯然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假釋行為的具體處理上,還需要對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調查,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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