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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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實踐中,罪犯在緩刑期間的具體表現情況,關係着緩刑期滿後對其作出的下一步處理,因而在緩刑期間應該小心謹慎、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在緩刑期間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到底緩刑期間注意事項包括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緩刑期間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緩刑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再犯新罪

這裏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關於發現新罪的時間,刑法未作規定。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新罪,當然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與已判決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才發現新罪,是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呢?對此,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案(三)》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執行原判刑罰,是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再犯罪為條件的,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即便該犯罪是在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只要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撤銷緩刑。

(二)發現漏罪

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説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嚴重違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需要注意要是不遵守的話,那就是有可能被撤銷緩刑的。當然,如果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話,也是有可能被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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