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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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確定,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刑罰體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這裏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其他危險方法應理解為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主要包括了: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等,然而針對不同的罪名,《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其實也是不同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有些是故意,然而有些確實過失,例如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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