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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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1、《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攜帶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非法攜帶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比如地鐵站、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商場的,情節嚴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這種犯罪行為的當事人,法院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中確定,如判處拘役,刑期最高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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