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挪用公款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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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挪用公款罪判幾年

單位挪用公款罪判幾年?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足三百萬元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足五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以下情節之一: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以下情節之一: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退還,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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