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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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檢察院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檢察院批捕相關的擴展資料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是要根據犯罪證據的充分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防衞過當,避險過當,或者有自首,積極悔罪等積極表現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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