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廣播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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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廣播判刑標準是什麼?

黑廣播判刑標準是什麼?

黑廣播判刑標準是按照我國《刑法》第124條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自設置使用黑廣播的行為是非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非法設台和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的行為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所謂黑廣播,即非法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就是未經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置並利用廣播頻率向社會進行播音宣傳的廣播電台。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利用私設廣播電台,販賣假藥,詐騙錢財,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干擾了人民羣眾的正常生活。黑廣播發射設備及天線等容易獲得,從網上等渠道都可以買到;其設置和使用也較為簡單,往往無人值守,便可將錄製好的節目通過發射設備定時廣播出去。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台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台、發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台的發射與接收電視圖像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衞星通訊的發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台、無線電通信網絡;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重要機件,砸毀機器設備,偷割電線,截斷電纜,挖走電線杆,故意違反操作規程,使機器設備損壞,使廣播、電視、電信通訊無法進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則同時觸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犯。根據對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

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成立。這裏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而喪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並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破壞通訊設備並不影響正常通訊的部件,或者僅將一户的電話機盜走,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節可作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處理。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擅自設置使用黑廣播,這樣的一種情況是屬於違法行為,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來進行管理和處罰,一旦發生了一些非常嚴重的後果,將有可能會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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