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廣播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民航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擅自設置、使用“黑廣播”等相關違法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分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個定罪量刑標準。
如影響航空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交通等信息,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等行為,屬情節嚴重。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或者覆蓋範圍超過20公里的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黑廣播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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