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偵查罪名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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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案偵查罪名怎麼寫?

刑事立案偵查罪名怎麼寫?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玩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

14、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二、刑事立案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有關機構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管轄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

(一)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是指有關機構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範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因此當事人只要是觸犯了什麼罪名,那麼在立案階段就以什麼罪名來寫,不過有一些犯罪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類似的罪名,這時候就要看當事人主觀目的是想要怎樣,並且實施了怎樣的手段,以及造成了怎樣的後果,來確定具體用什麼罪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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