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偵查與民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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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偵查與民事執行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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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偵查是否中止民事執行

可以中止。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七條偵查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寫出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
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撤銷對該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二百三十八條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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