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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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係是什麼

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係是什麼

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的關係是要先備案才有可能會立案,備案後並不一定立案。立案有着嚴格的程序規定,備案就相對簡單多了。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按照一般程序,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報案都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備查(備案),是否能夠符合立案條件要根據調查的情況依法確定。

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條件具體是什麼

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自己管轄

三、報警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由此可見,在我國,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主要由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

所以説,備案偵查其實就是立案偵查的前置性條件,公安機關基本上在接到報案的同時就會進行備案,接下來就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審查了,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才會決定立案偵查,正式立案偵查之後才會通知報案人公安機關的決定。其實,備案偵查是一個很簡單的過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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