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的條件有什麼
一、強制醫療的條件有什麼
強制醫療的條件: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被申請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申請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並退回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二、強制醫療案件怎麼管轄
人民檢察院申請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案件,由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是否寫明被申請人的身份,實施暴力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所造成的損害等情況,並附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醫精神病鑑定意見和其他證明被申請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列明被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完畢,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強制醫療程序受案範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以內補送;三日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申請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案件,由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強制醫療應當由什麼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執行的場所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一般是由司法部門指定的精神病醫院等強制醫療機構。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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