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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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是哪些
強制醫療是出於避免社會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採取的一項對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並對其所患精神疾病進行治療的特殊保安處分措施。
強制醫療是針對精神病人的一種社會防衞措施,而非刑罰措施。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響導致其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及對其適用通常意義的刑罰措施。然而,由於很多精神病人具有嚴重的暴力性攻擊傾向,人身危害性極強,如果不對這些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他們可能會繼續危害社會。因此,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處以刑罰並不意味着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相反,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有以下三個:
(一)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侷限於具有暴力傾向以及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在審判階段,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鑑定意見進行核實時,法院可以啟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申請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對於偵訴機關已經進行的鑑定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應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時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三)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也就是説還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強制醫療程序只有檢察院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決定是否啟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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