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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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等詞成為了熱搜詞,而且新聞中也不斷出現這樣的新聞,在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掌握維權技巧,才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而且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也是解決問題關鍵。當遇到強拆後,首先判斷自己面臨的是何種性質的強拆,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合法強拆是要在收到相關文件後的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違法強拆則需要結合調查等程序綜合維權。

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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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強制拆遷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只有在當事人將糾紛提請行政機關來解決,行政機關依法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之後,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按照上述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儘管立法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請行政裁決以外的途徑來尋求解決,但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裁決而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依法進行了調解
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並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後,進行調解。調解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的必要程序,這表明房屋拆遷糾紛從本質上來説還是屬於民事糾紛,只是由於此糾紛與房屋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密切相關才為行政權力所介入。行政機關在調解中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行政調解的作用是進一步化解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縮小行政強制的適用範圍。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相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來説,這一規定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此可見,只要是行政機關擬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都要經過聽證程序,目的是要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保證強制執行的公正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也應當進行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拆遷人自行搬遷。這裏的15日可以視為行政機關給予被拆遷人的最後搬遷期限,也可以視為被拆遷人進行復議或訴訟的期限。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由於房屋拆除後,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產狀況都無法確定,如果引發訴訟將無據可查,所以進行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是十分必要的。美中不足的是,立法仍未明確不進行公證和證據保全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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