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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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構成要素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特指單位場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會日常的生產、生活正常進行的秩序。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必須通過“投放行為”傳達出恐怖信息。

2、恐怖信息的物質載體要使人產生恐懼心理,行為人投入的東西必須在外觀上足以讓一般人相信是“危險物質”。

3、投放行為的對象可以是羣體也可以是個人。但引起的是旁觀羣眾和社會大眾的恐慌。

4、投放行為必須具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借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即使在客觀上使他人誤認為行為人是在投放危險物質並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也不能構成本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嗎?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即即使是行為沒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損害後果的危險狀態即可構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為沒有能夠達到這種狀態。其中止是行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願放棄該犯罪行為,或者是在進行該行為後,造成危險狀態後有積極的消除這種危險狀態,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原為投毒罪,為了適應衝擊恐怖活動的需要,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的犯罪行為存在,犯罪的主體需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放射性,毒害性的物質,滿足這四個條件,可以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這項罪名屬於危險犯,而不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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