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件:
1、主體為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是故意;
3、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4、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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