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酌定不起訴人不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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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被酌定不起訴人不服如何處理?

對於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1、檢察機關在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情形的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這些告知事項必須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

2、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辦理。這裏所説的“可以”,説明被不起訴人就算在七日之內不提出申訴,並不意味其申訴權當然消滅。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訴權,同樣,被不起訴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樣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只是,這時候受理的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至於人民檢察院什麼時候作出複查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這屬於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若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比例進行復查。複查認為要維持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認為要撤銷的,則需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則案件應及時交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不起訴權是檢察機關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職權,不起訴決定的作出意味着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犯罪嫌疑人也就不會被判定為罪犯和被判處刑罰,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話,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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