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定不服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定不服如何處理?

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定不服如何處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服是可以上訴的。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經過審理,處理如下: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限定條件

1、主體條件。能夠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應當是第三人,即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就將原案件的當事人和案外人排除在外。

2、程序條件。一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到訴訟,這裏何謂“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採取列舉式作出瞭解釋,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應當對上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二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這裏的六個月應當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3、實體條件。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且上述文書已經有證據能證實存在部分或全部錯誤,該錯誤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這裏應當注意的是因第三人與生效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應當限於實體處理上的錯誤,對於程序問題不屬於申請撤銷的範疇。

4、管轄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法院對訴訟審判之後,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其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不服的,也可以提出上訴。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的選擇

在選擇適用時,應當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前提下,對其選擇適用程序進行適當的引導,以期更快、更有效地解決糾紛。

(一)如果案外人在原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優先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因為在執行階段,中止執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救濟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新訴,若案外人提起撤銷之訴,在該訴審查、審理過程中不能停止原訴判決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若原訴已執行完畢,則會加大案外人權利救濟的難度。

(二)如果案外人在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進入執行階段之前就發現已生效的裁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優先適用第三人撤銷制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案件生效裁判並未進入執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過新訴請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銷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的元裁判即可維護其合法權益,無需通過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因為啟動再審程序需按照原審程序對原審整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大大降低了解決糾紛的效率。

(三)如果發現案件是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合謀以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行為的情形,案外第三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直接提起撤銷之訴即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案件根本就沒有審理的必要,無需再通過申請啟動再審程序進行審理,只需要直接撤銷即可。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在立法背景等方便存在相似之處,同時也存在諸多不同,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兩種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在實踐選擇適用程序時,應當從案件本身的特點出發選擇正確的適用程序。若出現兩種制度競合的情形,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只能選擇其一予以適用,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