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過程中取財怎麼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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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過程中取財怎麼定性?

一、故意傷害過程中取財怎麼定性?

先行為人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過程中,後行為人加入,但後行為人僅僅實施了向被害人的近親屬索要財物的行為。此時,後行為人成立敲詐勒索罪,先行為人成立故意傷害,二者在敲詐勒索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判斷故意傷害罪要掌握哪些要點?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一)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

(三)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四)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故意傷害的行為按照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認定,並且按照相應的情節進行處罰,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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