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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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有什麼內容?

勞動保障問題是收到社會的普遍關注的重要民生問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此有所規定,但是涉及到跨地區的勞動保障問題還是需要專門的管理條例來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等方面的知識有所幫助。

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提高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部令第2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發現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地區)調查的,可以委託案件相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並反饋協查結果的工作。

第三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協查。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查處以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主,案件相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

第七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的具體實施,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委託方)向案件相關地有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方)發出委託協查請求。

各地可根據協查工作需要,與案件相關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商進一步明確委託和受託主體。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關地區協助的,委託方可以啟動委託協查工作:本地區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用人單位註冊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其他地區的;本地區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違法行為涉及其他地區的;本地區在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過程中需要相關地區協助的。

第九條 委託協查的工作範圍包括:協助調查工作;協助核實證據材料;協助送達文書;協助督促整改;其他事項。

第十條 委託協查以書面形式進行,由委託方發出委託協查函,同時提供已掌握的違法線索情況。委託協查函的內容包括:涉案單位基本情況、協查範圍、涉嫌違法事實、協助調查事項及內容等。

第十一條 委託方應指定專人負責與受託方聯繫,及時溝通信息,確保協查信息的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 委託方收到協查回函結果後,如需再次發出委託協查請求,應提供新發現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委託方協查案件的歸檔資料應包括委託協查函、協查回函(樣式附後)及受託方寄送的相關材料等。

第十四條 受託方收到委託協查函後,按照協查請求和本辦法規定開展協查工作。受託方應指定專人負責協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需要可以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郵等方式及時溝通情況。

第十五條 受託方按照委託協查相關要求及時發送協查回函。一般情況下,回函時間自收到委託協查函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案情特別重大和緊急的委託協查,回函時間自收到委託協查函之日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函的,應及時向委託方説明原因。

第十六條 受託方在協查中發現被調查對象存在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立案查處。

第十七條 委託方、受託方如以傳真、電郵等形式發送相關函件,應在發送後的1個工作日內將委託協查函原件或協查回函原件及相關材料寄送對方。

第十八條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上所述。由於經濟的不斷髮展,很多單位企業再多地都有着經濟活動和員工,因此跨地區的勞動保障案件也越來越多。在跨地區進行勞動保障案件監察的時候可以根據上述內容進行,各地區的勞動監察保障部門需要嚴格的遵守相關的規定進行協助,不能互相推脱,統一按照上述的辦法進行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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