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條件和限度拘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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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的條件和限度拘役是什麼?

緩刑的條件和限度拘役是什麼?

緩刑的條件使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同時也沒有再犯的危險性。對判處緩刑的限度,主要是針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限度:《刑法》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和監外執行有什麼區別?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於有一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有悔罪表現,同時也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性的是可以適用緩刑的處罰措施,但是在當代的中國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所涉及到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犯罪分子都是可以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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