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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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對於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害方反應強烈,但被告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依法決定限制或者減刑,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可以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做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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