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條件與限度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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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條件與限度是什麼樣的?

一、減刑條件包括哪些?

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於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説,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

二、減刑的限度怎麼確定?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對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確保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一。儘管在不同的刑事訴訟階段,對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會各有側重,但不能為了單純追求一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一個目的的實現。帶有獎勵性質的減刑制度對於犯罪分子積極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減刑沒有限度,只對罪犯執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會降低《刑法》額威懾力,削弱一般預防的效果;而且也會因《刑法》執行時間過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觀不良企圖,而最終難以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此外允許沒有限度的減刑,也不利於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綜上所述,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如符合相關條件,可以辦理減刑手續,減刑需要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認真接受改造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法院會根據情況確定一個減刑幅度,不得低於原來刑期的二分之一。只要被判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犯,都可以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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