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裏面的強拿硬要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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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裏面的強拿硬要怎麼定義

尋釁滋事罪裏面的強拿硬要怎麼定義

強拿硬要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尋釁滋事罪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內容)。換言之,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尋釁滋事罪一般的量刑標準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有嚴重的破壞了社會秩序的情節,那麼量刑標準一般是在5~10年的有期徒刑,而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的金額如果達到1000元以上,那麼就屬於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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