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從什麼時候開始 - 緩刑執行過程中會被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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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從什麼時候開始 緩刑執行過程中會被撤銷嗎

大家都知道緩刑是有考驗期的,而一般説緩刑從什麼時候開始,其實就是指緩刑的考驗期是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這關係到罪犯切身利益的問題,同時也是很多人重點關心的內容。那到底緩刑從什麼時候開始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從什麼時候開始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説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緩刑考驗期的兩種情況分別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三、緩刑執行過程中會被撤銷嗎

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了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即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緩刑: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都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而在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只要未超過追訴期限,仍應撤銷緩刑,按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新發現的漏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按照以上規定,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無論是犯新罪或發現漏罪沒有判決,還是有嚴重違法行為者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條件。此外,刑法第72條2款還規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即不論緩刑是否撤銷,被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以上五個方面的立法規定,構成了我國的緩刑制度。縱觀我國的緩刑制度,筆者認為其框架基本全面,但有些規定略顯籠統、抽象,操作性不強,且立法用語的使用、立法限定範圍的界定上有待規範,對緩刑考察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在確定緩刑考驗期的時候,需要結合實際判處的主刑刑期才行,至於緩刑從什麼時候開始,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不過要是罪犯被判緩刑的話,那此時在判刑之前被羈押的日期就是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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