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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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的受訴法院一般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自訴案件有哪些?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
三、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1、有適格的自訴人。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3、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5、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自訴案件的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五、自訴案件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可以調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訴;
2、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自訴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人必須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而且要提供被告方實施了相關犯罪行為的證明材料,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有一定的區別,定罪證據需要受害人自行提供,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判定被告方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