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的立功申報材料應由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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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的立功申報材料應由誰出具?

我國法律規定了如果犯罪人員有立功的表現,可以對其給予一定的減輕刑罰的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勵犯罪人員檢舉其他犯罪分子,協助警方破案。有立功行為的犯罪人員,應提交相關的立功材料,以便法院在裁決時對其從輕發落。那犯罪人員立功申報材料由誰出具?一起通過以下的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犯罪人員立功申報材料由誰出具?

如果犯罪人員有立功行為的,發現立功的機關需要出具立功材料。

二、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三、可以被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具體立功情形有: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四、犯罪人員有立功表現司法機關會怎麼處理?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該犯罪人員剛剛被抓獲就有立功行為,則該申報材料由公安機關出具。犯罪人員如果有立功的表現,法院在量刑時會將其考慮進行,會對其減少一定的刑期。不過如果犯罪人員提供給司法機關的線索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不能被認定為立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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