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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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山東省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山東省挪用資金罪司法解釋是明確的規定的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情況主要指的就是利用本單位的資金達到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4、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

6、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7、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8、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

二、哪些情況需要按照挪用資金罪追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挪用本單位的資金達到數額較大的,那麼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272條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需要提前注意就是我國司法解釋當中,對於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有明確規定,主要指的就是1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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